现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11号提案《关于医保卡统一规范使用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 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取现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在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同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旨在通过个人和单位缴费为参保职工储蓄一定规模的医疗基金,以备疾病时需。在管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模式上全国各地是不同的,如上海市只允许刷卡消费,而北京市则允许提现。中国人群患病率在50岁后居多,在我市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赴异地就医比例是较高的,目前社保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能实现全国通用,若不能取现,将给异地就医患者带来负担。2003年,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应广大参保群众的要求、多位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议实现医保卡取现),经市政府批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市直部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日劳社〔2003〕50号)规定,“准许年满50周岁的职工可提取个人账户现金”,政策运行十余年来,大大减轻了身患大病参保职工的就医负担,得到了广大参保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社保卡取现存在一定争议。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逐步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
二、 关于保健类医疗器械刷卡的问题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两部分构成,因此对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应按照管理基金方式严加规范,即按照管理医院模式进行规范,应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支付范围。在对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的管理中,除药品外,各药店基本未售卖“三个目录”有关产品,而药店经营的与康复有关的按摩捶、轮椅、足浴盆等医疗器械,均不在“三个目录”支付范围内。因此,2017年5月,我局在对全市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卡销售日用品的现象进行全面检查时出台了相关规定,暂时只允许个人账户购买医保药品。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医保个人账户的功能与意义,引导广大参保职工正确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充分调研周边地市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将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具体项目写入《服务协议》中,维护参保职工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