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18号提案《关于提高我市孕妇住院分娩报销比例的提案》答复如下: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要求,我市从2014年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建立起了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我们本着收费就低、待遇就高的原则,在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仅100元情况下,将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补助金确定为500元。2017年,为解决国家二胎生育政策调整放开后生育并发疾病的人员集中增多、要求解决相应医疗费用的诉求不断增强的新情况,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7〕12号),参保居民因生育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同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且生育并发症与分娩医疗费合并计算,即患有生育并发症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金额少于500元时支付500元生育补助金。
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合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时,提高居民分娩住院医疗待遇,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就医负担;同时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可度,引导居民积极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