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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21:51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

2、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50%范围内;

3、2018年度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达3个月以上,申请时待岗职工在20%范围内。

以上指标按照企业报送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表为准,并提供与单位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属参保企业的稳岗返还材料,经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企业随时申报的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按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规定程序,由企业参保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一般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经营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