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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1-18 21:51

日人社字〔2019〕5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黑龙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黑龙江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

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扶持我市家政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带动就业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落地落实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4号)以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在黑龙江省辖区内,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含个体工商户、公司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条件

家政服务机构为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含第三方协议),并为其向定点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

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各区县不能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申领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前置条件。

三、补贴标准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此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注册地财政部门负担。

意外伤害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在同一个保险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于从业人员在投保期限内变更机构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告知新的家政服务机构,原保险依然有效。

四、补贴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填写《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或劳动合同;

2.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3.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一次办好”原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受理,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与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等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其他

定点商业保险机构是指通过招投标产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认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定点商业保险机构认定之日起,家政服务机构向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享受补贴,认定之日前家政服务机构购买的保险不予补贴。

 

附件: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